RoHS指令(2011/65 / EU)的详细信息
一、RoHS的定义和目的
RoHS指令2011/65 / EU(又称为RoHS 2指令)是对第一个欧盟RoHS指令2002/95 / EC的改版,新指令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并与新立法框架保持一致。它规定了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EEE)中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则。
这样的有害物质是例如汞,铅,镉,多溴联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六价铬,多溴联苯醚等,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末期进行管理可能会带来挑战,因此,该指令限制了它们在初始阶段(即在产品制造期间)的使用,并有助于使它们远离废物流。
RoHS 2指令进一步提供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以及无害环境的回收和废弃EEE处置的法规,RoHS 2011/65 / EU有许多目标,但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减轻行政负担,并确保与新的政策和法规保持一致;例如,那些与在欧盟范围内销售产品的新立法框架有关的法律。
二、RoHS范围
与RoHS 2002/95 / EC相比,RoHS 2不仅扩大了产品范围,而且对EEE制造商施加了新的义务,要求其准备欧盟合格声明并在成品上贴上CE标志。后者被包含在指令范围内,因为原始的RoHS指令没有任何说明CE符合性的正式标记要求,这使许多制造商设计了自己的RoHS符号并发布了“合格声明”版本。
RoHS 2011/65 / EU的范围内包括以下产品类别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大大小小的家用电器;
IT和通讯设备;
照明设备;
消费设备;
电气和电子工具;
玩具;
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这些类别中未涵盖的任何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采用此更改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
三,经济经营者的合规性和法律义务
为了证明CE符合RoHS 2011/65 / EU,电子和电气设备制造商必须进行合格评定,准备合格声明并在其产品上贴有CE标记,然后才能将其投放到欧盟市场。
RoHS指令不仅对制造商承担法律义务,而且对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包括零售商)也承担法律义务。
1.制造商
在制造商中可以看到任何制造电气和电子设备或以其名称或商标进行销售的人,无论它是由他人设计或生产的。想要将其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任何电气和电子设备制造商均具有以下法律义务:
确保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符合RoHS 2011/65 / EU;
拥有有效的生产控制系统以支持合规性并对其进行审核,以确保设备随时间推移保持合规性;
创建技术文档,也称为“技术文件”;
按照规定完成合格评定;创建符合性声明;
在产品上贴C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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