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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托运的授权欧盟代表要求

tangxie520 标准法规 2021-01-16 1566 0

      昨天,我从一个潜在客户那里提出了一个问题,该问题涉及欧盟货运的授权代表的要求。为了避免混淆,我们始终将其称为我们的欧盟授权代表。客户阅读了一篇参考欧洲法规的文章,该法规似乎要求所有欧盟出口商都必须指定一位授权的欧盟代表。那是不准确的。


该法规是(EU)2019/1020法规。在昨天之前,我从未听说过它。不用担心……我阅读了全部44页,因此您不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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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概要是这样的:您不受(EU)2019/1020法规的约束,但是在欧盟境内处理您的产品的人受此约束。您必须真诚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如果当局要求,交出技术文件,您需要提供符合性声明,您的产品必须符合要求),但是您几乎不必在所有情况下都任命欧盟授权代表。


详细说明

法规(EU)2019/1020确实对欧盟的各类经济运营商提出了要求,但并不需要每种产品都具有欧盟授权代表。


参见第4条第(1)款:

1.尽管适用的联盟协调立法规定了任何义务,但只有在联盟中建立了负责任的经济运营商的情况下,才能将符合第5款提及的立法的产品投放市场用于第3款中关于该产品的任务。


接下来,请参阅第4(2)条中定义的经济运营商

(a)在联盟中设立的制造商;


(b)进口商,但未在联盟中建立制造商的;


(c)具有制造商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指定该授权代表代表制造商执行第3款中规定的任务;


(d)在联盟中未建立任何(a),(b)和(c)点所述的其他经济运营商的情况下,在联盟中就其所经营产品建立的履行服务提供商。


我假设您不在欧盟内,因此您不能承担第4条第2款中的任何角色。


所以现在怎么办?

必须在欧盟为您的产品建立经济运营商。因此,以上其中一项必须承担这些职责(第4条第3款):

在不影响适用的欧盟协调法律规定的经济运营商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第1款所指的经济运营商应执行以下任务:


(a)如果适用于该产品的欧盟协调法规规定了欧盟符合性声明或性能和技术文件的声明,请验证是否已拟定欧盟符合性声明或性能和技术文件的声明,并保留以下声明:在该法规要求的期限内,市场监管机构可以使用的合格性或性能声明,并确保可以根据要求向这些机构提供技术文件;


您需要发送一份欧盟产品符合性声明,并同意应当局的要求将技术文件移交给当局(而不是您的客户或分销商)。


(b)根据市场监督机构的合理要求,向该机构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证明该产品合格的语言是该机构可以容易理解的;


请参阅上面的答案。进口商必须向您保证,您将向当局提供此信息。但是只有当局可以提出要求。


(c)有理由相信有关产品存在风险时,应将其告知市场监督机构;


(d)与市场监督机构合作,包括遵循合理的要求,确保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纠正任何不符合适用于所涉产品的欧盟协调法规规定的情况,或者(如果不可能的话)在市场监督机构要求或主动降低第1款所指经济经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该产品的情况下,减轻该产品带来的风险该产品存在风险。


不是您的责任。根据第4条第2款,您不符合经济运营商的标准。


接下来,请参阅第4(4)条:

在不损害适用的欧盟统一立法所规定的经济运营商各自义务的前提下,应在第1款中注明经济运营商的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联系方式,包括邮政地址。产品或其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


我注意到该产品属于EMCD 2014/30 / EU的范围。


请参阅第7条,自2014/30 / EU起的制造商义务:


制造商的义务:

1.制造商将其设备投放市场时,应确保其设计和制造符合附件I所列的基本要求。


2.制造商应草拟附件II或附件III所指的技术文件,并执行第14条所指的相关合格评定程序,或已执行该程序。如果通过该程序证明设备符合适用要求,则制造商应草拟欧盟符合性声明并贴上CE标志。


3.在设备投放市场后,制造商应保留技术文档和欧盟合格声明10年。


4.制造商应确保批量生产的程序符合本指令的要求。应当充分考虑设备设计或特性的变化以及通过声明设备的合格性而引起的协调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变化。


5.制造商应确保其投放市场的设备带有类型,批次或序列号或其他允许其识别的元素,或者在设备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的情况下,确保提供所需的信息包装上或设备随附的文件中。


6.制造商应在设备上注明可以联系到他们的姓名,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邮寄地址,或者在不可能的情况下,在设备包装或设备随附的文件中注明。该地址应指明可以联系制造商的单一位置。联系方式应使用最终用户和市场监督机构易于理解的语言。


7.制造商应确保有关设备以消费者和其他最终用户容易理解的语言附有第18条所述的说明和信息,该语言由有关成员国确定。此类说明和信息以及任何标签应清晰,可理解且易于理解。


8.如果制造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其投放市场的设备不符合本指令的规定,则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使该设备符合要求,撤回或召回(如果适用) 。此外,如果设备存在危险,制造商应立即将为此目的在市场上出售设备的会员国的国家主管当局告知,特别是有关不合规和任何纠正措施的详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


9.制造商应进一步根据国家主管当局的合理要求,以易于理解的语言,向其提供证明该设备符合本指令要求的所有书面或电子形式的信息和文件。那个权威。他们应应当局的要求,与为消除其投放市场的设备所带来的风险而采取的任何行动配合。


接下来,请参阅2014/30 / EU中制造商的定义,第3条第11款:

“制造商”是指制造仪器或具有设计或制造的仪器并以其名称或商标销售该仪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注意:在欧盟中没有指定制造商的位置(法规(EU)2019/1020就是这种情况)。


每个2014/30 / EU的制造商责任与(EU)2019/1020的法规不同。请阅读它-它在任何地方都不需要您提供欧盟地址或欧盟授权代表。


为了强调这一点,请参阅2014/30 / EU的第8条第1款:


第8条,授权代表

1.制造商可以书面授权委任授权代表。


重要事项:您可以(不应该)指定授权的欧盟代表。


最后,请参阅(EU)2019/1020号法规第5条。


第5条,授权代表

1.就第4条第2款第(c)项而言,制造商应授权授权代表执行第4条第3款所列的任务,尽管欧盟相关协调立法规定了其他任务。


2.授权代表应执行任务授权中指定的任务。应要求,它应以市场监督机构确定的联盟语言向市场监督机构提供任务授权副本。


3.授权代表应具有完成任务的适当手段。


是的,它强烈阅读授权的代表“应”由制造商授权。但是,这意味着,如果有授权的代表,则必须按照授权书(书面协议)进行。您不需要拥有一个。


概要是这样的:您不受(EU)2019/1020法规的约束,但是在欧盟境内处理您的产品的人受此约束。您必须真诚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如果当局要求,交出技术文件,您需要提供符合性声明,您的产品必须符合要求),但是您几乎不必在所有情况下都任命欧盟授权代表。


我希望这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