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PED指令CE认证范围

 点击:566     |      2015-12-16
压力容器CE认证PED指令
PED为压力设备制造商提供14种不同的合规性评估选项,允许压力设备制造商通过公告机构提供的质量保证,直接检查或测试监督变体来证明其合规性。
 
压力容器PED指令CE认证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压力设备和组件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定,最大允许压力PS大于0.5 bar。
 
压力容器
本指令不适用于:
(a)包括管道或管道系统的管道,设计用于输送任何流体或管道
从最后隔离开始并包括最后隔离的装置(陆上或海上)的物质
设备位于安装范围内,包括所有附加设备的设计
专门用于管道; 此排除不适用于标准压力设备,如可能可在减压站或压缩站找到;
(b)供水,分配和排放水及相关设备的网络和
压力管道,压力隧道,水力发电设备用压力轴及其管道等
 
相关配件;
(c)欧洲议会指令2014/29 / EU所涵盖的简单压力容器
 
理事会(1);
(d)理事会指令75/324 / EEC(2)所涵盖的气溶胶分配器;
(e)旨在使以下法律行为所界定的车辆运作的设备:
     (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07/46 / EC(3);
     (i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67/2013号条例(EU)(1);
     (ii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68/2013号条例(EU)(2);
(f)根据本指令第13条分类为不高于第I类并且由本指令涵盖的设备
 
以下指令之一:
      (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06/42 / EC(3);
      (i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14/33 / EU(4);
      (ii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14/35 / EU(5);
      (iv)理事会指令93/42 / EEC(6);
      (v)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9/142 / EC号指令(7);
      (v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4/34 / EU号指令(8);
 
(g)TFEU第346(1)条(b)项所涵盖的设备;
(h)专门为核用途而设计的物品,其失效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的排放;
(i)用于石油,天然气或地热勘探和开采业的井控设备
以及用于容纳和/或控制井压的地下储存器; 这应该
包括井口(圣诞树),防喷器(BOP),管道歧管等他们的设备上游;
 
(j)包括外壳或机械的设备,其尺寸,材料和材料的选择
制造规则主要基于对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以满足静态和动态操作效果或其他操作特性
 
压力不是一个重要的设计因素; 此类设备可能包括:
      (i)包括涡轮机和内燃机的发动机;
      (ii)蒸汽机,燃气/蒸汽轮机,涡轮发电机,压缩机,泵和驱动器设备;
      (k)高炉,包括炉冷却系统,热风换热器,除尘器和
 
高炉废气洗涤器和直接还原的圆顶,包括炉冷却,气体用于熔炼,重熔,脱气和铸造钢,铁和有色金属的转换器和平底锅
金属;
(l)高压电气设备的外壳,如开关设备,控制装置,变压器和
 
旋转机器;
(m)用于容纳传输系统的加压管,例如用于电力和电力的管道
 
电话线;
(n)船舶,火箭,飞机和移动式离岸装置,以及专门用于的设备
 
船上安装或其推进;
(o)由柔性外壳组成的压力设备,例如轮胎,气垫,用于游戏的球,
 
充气工艺和其他类似的压力设备;
(p)排气和进气消音器;
(q)最终消费的碳酸饮料瓶或罐;
(r)设计用于运输和分配PS·V不超过500 bar·L的饮料的容器
 
最大允许压力不超过7巴;
(s)指令2008/68 / EC和指令2010/35 / EU以及指令涵盖的设备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t)温水加热系统的散热器及管道;
(u)设计用于容纳气体压力高于液体的液体不超过0.5巴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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