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能源效率指令2012/27/EU
      该指令转换为欧盟成员国国家法律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5日,欧洲经济共同体要求欧盟成员国制定指示性国家能效目标,确保欧盟达到其目标,即在2020年之前节省20%的初级和最终能源消耗,而不是一切照旧的预测。
 
它还引入了一套有约束力的措施,以帮助成员国实现这一目标。
能效指令
欧洲经济共同体是欧盟2020年气候和能源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除了能源效率之外,它还规定了到2020年要实现的以下目标:
1. 温室气体排放量(由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指令管辖的各自框架)比1990年水平低20%;
2.集团能源结构中可再生能源的20%份额(由可再生能源指令(RED)管理的各自框架)。
 
      能效指令的主要工具是能效义务计划(EEOS),要求成员国(能源分销商和/或零售能源销售公司)确定的义务方将每年向最终客户的能源销售量减少1.5%,这必须超出其他欧盟立法规定的现有能效标准。
 
修改后对能源相关产品的影响
  根据2012/27/EU指令的附件III,购买产品、服务或建筑的中央政fu,只要满足成本效益、经济可行性、更广泛的可持续性、技术适用性,以及足够的竞争力,应关注能源相关产品:
    (1)假如产品涵盖在新能效标识指令2010/30/EU及其实施条例范围内,应尽可能购买符合最高能效等级标准的产品,以确保此类产品有足够的竞争力;
    (2)假如产品不包含在2010/30/EU指令及其实施条例范围内,但属于ErP指令2009/125/EC及其实施措施的管制范围,只购买符合实施措施规定的能源效率标杆(benchmarks)的产品。
 
此项修改对于我国输欧能源相关产品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我国出口产品若想获得欧盟成员国政府采购资质,必须达到新能效标识的最高等级或者ErP指令实施措施的能效标杆水平。
 
具体措施和政策
新的国家措施必须确保为消费者和工业界节省大量能源,例如:
1.能源分销商或零售能源销售公司必须通过实施能效措施,每年实现1.5%的节能
2.欧盟国家可以选择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同​​等水平的节约,例如提高供暖系统的效率,安装双层玻璃窗或隔热屋顶
3.欧盟国家的公共部门应购买节能建筑,产品和服务
4.每年,欧盟国家的政府必须至少按照他们拥有和占用的建筑物的3%(按建筑面积)进行节能改造。
5.应赋予能源消费者更好的消费管理能力。这包括通过单独计量轻松,免费地访问消费数据
6.国家对中小企业进行能源审计的激励措施
7.大公司将对其能耗进行审核,以帮助他们找到减少能耗的方法
8.监测新能源发电能力的效率水平。
 
特定条款中包含的指令条款包括:
1.能效目标
2.建筑改造
3.公共建筑的示范作用
4.能效义务计划
5.能源审计和能源管理系统
6.计量和计费信息以及对这些信息的访问
7.消费者信息和权力
 
关于能源供应的效率
1.提高加热和冷却效率
2.能源转型,输配电
 
 
关于水平规定
1.资格,认证和认证计划的可用性
2.信息和培训
3.能源服务
 
其他促进能源效率的措施
能源效率国家基金,融资和技术支持
 
 
国家能效目标
为了在2020年达到欧盟20%的能效目标,欧盟各国已制定了自己的指示性国家能效目标。根据国家的偏好,这些目标可以基于初级或最终能源消耗,初级或最终节能或能源强度。
 
请注意:
(i)如果联合王国未按照适用的联邦法律对欧洲议会进行选举,并且尚未在2019年5月22日之前批准撤回协议,则上述决定将于2019年5月31日停止适用,因此,撤回将于2019年6月1日进行; 和
 
(ii)如果联合王国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的任何阶段批准撤回协议,则撤回将在批准程序完成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进行。
 
关于修订联合王国退出欧盟的能源效率的第2012/27 / EU号指令修正案
向利益相关方发出通知,说明英国和欧盟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来源保障领域的撤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