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移动飞机地面站协调标准EN 302 186 V2.1.1

 点击:231     |      2019-08-26
标准EN 302 186 V2.1.1描述:
卫星地面站和系统(SES);在11/12/14 GHz频段工作的卫星移动飞机地面站协调标准,涵盖第2014/53/EU号指令第3.2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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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302 186标准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具有提供航空移动卫星服务的发射和接收能力的飞机地面站(AES)设备的某些最低技术性能要求,载于表1.表1.表1:本文件模式AES发射14,00 GHz至14,50 GHz AES接收10,70 GHz至11,70 GHz AES接收12,50 GHz至12,75 GHz注:AESs运行在固定和移动卫星业务的一个或多个频率范围内的AES设备的某些最低技术性能要求。
 
AES具有以下特点:
      这些AES是飞机上安装的设备,AES可以由从天线子系统到用户界面的若干模块组成,AES采用线性极化,AES系统采用数字调制,全球静止轨道卫星系统通过地球静止轨道卫星运行,距离在同一频带和覆盖同一区域的任何其他地球静止卫星至少3°。
 
      AES的天线是定向的,有跟踪卫星的手段,可以使用有源相控阵或反射式结构来实现。这些卫星系统作为卫星网络的一部分运作,用于在用户之间分发和(或)交换信息。这些AES由网络控制设施(NCF)控制和监测。国家合作框架不属于本文件的范围。
 
      在地面上,AES不以7o以下的仰角对当地水平面发射,除非地方行政当局允许7o以下的发射;(根据第4.2条的规定,最小仰角也是有限的)本文件的技术要求分为两大类:排放限制:保护其他无线电服务和系统免受AES正常使用时产生的有害干扰;AES控制和监测功能:保护其他无线电服务和系统不受AES不想要的传输,每个AES中的CMF能够响应网络控制设施(NCF)为其支持的卫星网络发出的命令。
 
      本文件适用于AES及其附属设备及其各港口,并在制造商宣布的操作环境概况的边界范围内操作。AES关于保护固定服务(FS)和无线电天文服务(RAS)的功率通量密度(PFD)限值的技术要求基于建议ITU-R M.1643[5]附件B和C和ECC报告26[I.4]。
 
      此外,关于固定卫星服务(FSS)的保护,AES的技术要求考虑到建议ITU-R M.1643[5]附件A。本文件旨在涵盖第2014/53/EU[6](RE指令)第3.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无线电设备的结构应使其既有效又支持使用分配的无线电频谱,以避免有害干扰”。
 
      ETSI 10 ETSI en 302 186 V2.1.1(2016-05)除本文件外,对RE指令[6]第3条其他部分的基本要求规定技术要求的其他ENS可适用于本文件范围内的设备。本文件不包括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的民用航空条例。在这方面,在飞机上安装和操作的AES必须符合国家或国际民用航空适航证书的附加要求,例如EUROCAE ED-14D。
 
文献历史
2016年8月1日
卫星地面站和系统-在11/12/14 GHz频段运行的卫星移动飞机地面站协调标准,涵盖第2014/53/EU号指令第3.2条的基本要求(认可英文版EN 302 186 V2.1.1(2016-05)为德国标准)。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卫星地面站和系统-在11/12/14 GHz频段工作的卫星移动飞机地面站的统一EN-涵盖R&TTE指令第3.2条的基本要求(认可英文版en 302186 V1.1.1(2004-01)为德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