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最新电磁兼容EMC指令指南

 点击:323     |      2019-05-16
最新电磁兼容EMC指令合规指南:
      欧盟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发布了最新的“EMC指令指南”,“指南”经过更新,以反映2014年对“指令”的改写,论述了各种问题,尤其是什么构成了“固有的良性设备”和“定制的评估工具包”。本文回顾了新指南的内容,重点介绍了与2010年出版的“指南”上一版相比的主要变化。
 
电磁兼容EMC指令
EMC指令与新立法框架的背景:
“EMC指令”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欧盟法律,需要定期修订。最近一次更新发生在2014年,当时对该指令进行了修改,使其与“新立法框架”(NLF)保持一致。
 
      “新办法”取代了“技术协调和标准新办法”(“新办法”),后者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规定了在产品立法中确定基本要求,并就这些要求的适用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则,然后在标准中加以制定和确定。该立法将载有符合规定的推定,产品制造商可在适用时援引这一推定,在产品设计和制造中遵循官方参照的标准(统一标准)。
 
换言之,为满足适用的统一标准的要求而生产的任何产品都可以假定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1989年首次发布时,EMC指令构成了“新途径指令”。
 
NLF保留了“新方法”中的许多概念,尤其是基本要求、CE标记、统一标准和一致性推定等概念。
 
然而,NLF发展了这一框架,规定NLF法律适用于四种不同类型的经济经营者: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
 
考虑到这一点,重铸的2014年EMC指令有一个专门的章节-第2章-具体规定了经济经营者的义务。这是对早先的“EMC指令”2004年版本的一个关键改变,该指令是由欧洲联盟委员会作为欧盟立法的发起者提出的。
 
 
关于新电磁兼容EMC指令的指南:
      虽然欧盟委员会有权在欧盟提出立法倡议,但它也编写了指导意见,以支持对立法的理解和执行,这种指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受欧盟法律影响的人来说,却是解释和指导的来源。大多数欧盟产品立法都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指导,而EMC指令也没有什么不同,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最新的“EMC指令指南”,取代了2010年指南的早期版本。
 
      正如预期的那样,“2018年指南”与2010年版本不同,增加了一个关于经济经营者义务的章节,这是合理的,因为这些义务是第一次引入到EMC指令中,并在2014年重新修改。然而,这并不是“指南”中唯一的新章节,2010年版本中的各节也作了修订。表1给出了更改的概述,本文的其余部分将更详细地讨论指南的每一节(不包括免责声明)。
 
表1:2010年和2018年指南的区别
“指南”一节 2010年指南 2018年指南
免责声明 澄清“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能取代法律。 如2010年
范围 指南分为三个小节:总则、定义仪器的范围和确定固定装置的范围。 一般性指导意见减少,而与“确定设备/固定装置范围”有关的信息与2010年相同。此外,还提出了新的指导方针,内容包括“地理应用”、“投放市场/投入服务”和“设备和产品”。干扰器的案例研究也是一个新的部分。
基本要求 概述强制性要求。 还概述了强制性要求。
经济经营者义务 不在场。 新引入的一节,根据EMC指令,现在将这些义务写入其中。
仪器合格评定程序 提供的信息包括:EMC评估的通常步骤;信息和文档要求;合格声明和CE标记。在不使用统一标准或不涵盖所有保护要求的情况下,为EMC评估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具体分节对“持有自由支配”的概念。 虽然在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方面引入了新的指南(因为这是2014年EMC指令中的新指南),但内容大致相同,而符合声明和CE标识指南是根据即将产生的示范声明修订的,CE标识要求目前已在第768/2008/EC号决定中找到。此外,还有关于“识别信息”和“关于使用仪器的信息”的新指南。关于“待处置”概念的具体分节被删除。
固定装置 指南涵盖固定安装所需的相关要求和文件,包括专用于特定固定装置的设备的使用。 如2010年
市场监督 叫做“EMC指令的执行”提供关于会员国当局在检查是否符合规定的器具方面的职责的资料,并对在交易会上使用仪器的情况作出具体评论。 与2010年非常相似的是,只删除了关于在交易会上使用器械的评论。
通知机构 指导涉及对被通知机构的投诉的作用、选择、协调和处理。 同样与2010年相似,尽管在分包和信息交流方面引入了新的分节.
附件   与2010年类似,尽管现在有关于适用2014年EMC指令以及2014年低压和机械指令的指南。引入了一个关于组织和委员会的新分节,介绍了欧盟EMC通知机构协会和欧盟成员国市场监督当局的“EMC ADCO”。
 
 
第1节:范围
1.1一般
     2018年的“一般”分节与以前略有不同,因为它把EMC指令的主要目标描述为“保证设备的自由流动和创造可接受的电磁环境,同时确保设备在该环境中按预期工作”。对“在该环境中发挥作用的设备”的定性是新的,而不是2010年“指南”中具体规定的;本指南只是谈到欧盟的“可接受的电磁环境”。
 
      2018年指南引入了2010年指南中没有的说明:基于电磁干扰的功能安全方面受到欧盟其他立法的管制,特别是机械、低压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
 
1.2地理应用
      新评论确认EMC指令适用于EEA-EFTA2欧盟与共同签署国(如加拿大、以色列等)之间的相互承认协定和/或合格评定和接受协定可规定在EMC协议涉及EMC时,相互承认EMC合格评定程序。
 
1.3投放市场/投入服务
      “2018年指南”就这两个术语提供咨询意见,主要是从欧盟委员会“蓝色指南”中摘录产品监管。3此外,“2018年指南”规定,在法律上,经济经营者的义务仅指投放市场的设备,而不是投入使用的设备。
 
      对于那些先在欧盟市场上放置电气设备(将其出售给另一家企业)然后再投入使用的制造商来说,它们显然受到相关义务的约束。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企业既是制造商,也是其直接投入服务的设备的使用者,就会产生不确定性。
 
1.4设备和产品
本小节包括与无线电设备指令(RED)有关的全新指南,即RED涵盖大多数无线电设备,并包括与EMC指令相同的EMC基本要求。
 
同样值得审查的是,在赤字范围内和范围之外的是什么。总的来说,红色适用于其立法前身R&TTE指令范围内的所有东西,4再加上一些物品。新的产品包括:
 
纯无线电音响及电台电视只接收设备;及工作在9千赫以下的设备。
因此,无线电测定设备现在包括在红色范围内,然而,在R&TTE指令范围内的一些设备不属于RED,最显著的是纯有线电信终端设备。EMC指令现在适用于这种设备。
 
1.4小节还涵盖了关于“固有的良性设备”和“定制的评估工具包”的指导。
在前一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这一短语的起源进行背景化。这是2014年EMC指令的第12篇,该指令指出,该指令“不应监管在电磁兼容性方面本质上是良性的设备”。
 
因此,第12号独奏会提供了排除的机会,2010年“指南”列举并举例讨论了这一问题。与2010年“指南”一致,2018年“指南”建议,“固有仁爱”以下列电气设备为条件:
1.无能力产生或造成超过允许无线电和电信设备及其他设备按预期操作的水平的电磁排放;以及
2.在通常存在于其预定环境中的电磁干扰存在时,能够在不发生不可接受的退化的情况下运行。
 
“2018年指南”重复了“2010年指南”所列的例子(此处未转载),但也增加了以下内容:
1.带绳耳机,无扩音器的扬声器,没有有源电子元件的吉他感应器;
2.无电子电路的感应电动机;
3.无有源电子元件的电磁继电器;
4.无活动电子零件的电磁锁;及阴极射线管。
 
“2018年指南”也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即如果被评估的产品不在列出的例子之列,而EMC评估确立了固有的仁慈,那么该指令就不适用。
 
关于定制的评价包,第一次对这些工具包的构成作了解释。更具体地说,“2018年指南”概述了确定什么是“定制建造”以及随后的“评估工具包”的标准。指导方针如下:
“自定义建造
 
i.根据某一特定客户或参与联合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一组客户的具体要求而建立的工具包,涉及该评估工具包的所有或某些特性;或
 
ii.为特定客户或参与联合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一组客户的具体需求而构建的工具包,用于评估工具包的所有或某些特性。
 
一种带有集成电路和支撑元件的印刷电路板,用于产生用于评估和开发的工作电路。
专为专业人员(客户)而设,只供研究及发展设施使用
研究和开发设施是指公共或私人研究和开发机构。
 
为研究和开发目的
评估包将用于测试,以进一步开发/改进正在研究和开发的设备的功能。“
 
      评估包的例子,没有受益于定制构建的评估工具包豁免,包括“为一般用户(在研发部门)。”许多类型的评估包是为“一般用户”大量制作的,通常情况下,这些用户都是电子设计工程师,他们使用这些套件来设计新产品,这些产品将从套件的集成电路中获益,因此,“一般用户”的例子值得注意,因为它似乎排除了欧盟市场上的许多或大多数评估工具包。
 
1.5界定仪器的范围
      就像2010年指南一样,2018年指南也解决了“CE加CE是否等于CE?”的问题,当多种产品组合成仪器时,5与2010年一样,2018年指南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CE标记的成品合并后,不一定构成“符合”标准的系统。“2018年指南”还进一步指出,如果某一成品被排除在EMC指令之外,但在另一项欧盟法律范围内,如红色,则该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应符合该法律。
 
还出现了关于组件/组件的新内容,即1.5.3小节。这里指出,如果满足两个标准,即组件/组件是:
1.拟由最终使用者将其并入器具内;
2.及可产生电磁干扰或其性能易受该干扰影响的。
 
第2节:基本要求
指导方针与2010年相同。
 
 
第3节:经济经营者的义务
虽然这一节是全新的,但它并没有说那么多。事实上,有两句话传达了两条信息:查阅“蓝色指南”有关经济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以及指南第4节概述特定于EMC的义务。     
 
 
第4节:仪器合格评定程序
其中大部分与“2010年指南”所述相同,尽管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4.2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
“2018年指南”第4.2分节是全新的。这反映了在NLF立法中加入了风险分析的要求。“2018年指南”规定如下:
 
      “设备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制造商建立技术文件。本文件应使评估仪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成为可能,并应包括对风险的充分分析和评估。在EMCD[EMC指令]中,风险的概念是指与附件一“基本要求”中规定的电磁兼容性保护目标有关的风险,而不是与安全有关的风险。根据对设备及其预期操作环境的相关EMC现象的了解,可以根据第4.3章进行EMC评估。这种EMC评估被认为是对风险的充分分析和评估。“
 
4.3 EMC评估
本节与2010年大致相同,尽管在实践中引入了一些与EMC评估有关的新案文。这项工作将按照“确定的方法”进行,指南规定:
 
“任何合格评定程序都要求制造商首先分析产品的具体风险,以应对这些风险,以符合基本要求,因为并非所有产品都具有相同的风险。
 
“一旦确定了风险,制造商确定了应对这些风险的措施,以符合基本要求,他可以选择适用于其产品的统一标准,也可以选择其他技术规格。”
 
在4.3.2小节,EMC统一标准的使用中也有新的信息。这就是与“公约”所列统一标准的一致性。欧洲联盟公报根据EMC指令,可以推定与该指令相应的基本要求相符。
 
同样,在相关统一标准4.3.2.2小节中引入了新的和不同的指导意见。新的信息是,如果制造商选择采用一个或多个统一标准,那么就有一个优先选择顺序。这是:
1.具体产品标准(如果有);
2.产品族标准(如果有);
一般标准。
 
此外,还澄清说,对于任何特定产品,可能需要适用几个统一的标准,以涵盖指令的基本要求。“2018年指南”指出,一般需要涵盖的方面如下:
1.辐射扰动;
2.对干线和电信港口进行干扰;
3.对持续辐射和传导干扰的免疫力;以及对瞬态现象的免疫力。
 
4.4.2符合声明(DOC)
毫不奇怪,由于采用了DOC模型结构,这里出现了新的指南,示范结构转载于“2018年指南”。
此外,有人评论说,“只要EMCD附件四中所规定的模型结构中规定的信息至少包括在内,”文件“就可以采取任何形式。
也有新的指导,这说明,如果机构受不止一项要求有“文件”的欧盟法律管辖,则应就所有相关立法起草一份单一的“文件”。然而,单一的“文件”可以“由一个档案组成,其中包含所有相关的欧盟个别符合性声明”。
 
4.5 CE标记
这里提出了新的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参照和显示与构成国家解放阵线一部分的一项条例的一致性。这是第765/2008号条例(EC);该条例第30条规定了CE标识形式和大小的一般原则。
 
4.5.3可追溯性信息
“2018年指南”提供了新的建议,对制造商来说,这是要求他们提供姓名、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以及联系他们的邮政地址。
对于在欧盟以外制造的器具,进口商还应说明 他们的姓名、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以及与他们联系的邮政地址。
 
此外:
所有联络资料均须以最终用户及市场监察当局容易理解的语言填写;及可追溯性信息应贴在仪器本身上。否则,可将其包括在其包装上或附在该装置的文件中。
 
4.5.4关于使用仪器的资料
提出了新的建议,即器具应附有:
1.关于在组装、安装、维护或使用该仪器时必须采取的任何具体预防措施的信息,以确保该设备在投入使用时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2.如果居住区没有确保遵守指令的基本要求,则明确说明在居民区限制使用(在适当情况下也适用于设备包装)。
3.还有一项关于语言的发言。该条规定,所附信息应“使用消费者和其他最终用户易于理解的语言,由有关会员国确定”。指示和信息以及任何标签也必须清楚、易懂和易懂。
 
 
第5节:固定装置
没有关于固定安装的新指南;这一切都继承了2010年指南。
 
第六节:EMCD的市场监管
虽然章节标题发生了变化,但2018年指南的数量较少,自2010年起,指南重复了一遍,同时也将读者引向了“蓝色指南”。
 
 
第7节:通知机构
虽然有关于分包和信息交流的新的分节,但指南大部分与2010年相同。
 
7.2分包
“2018年指南”澄清,分包并不意味着权力或责任的下放。
 
7.3信息交流
“2018年指南”解释说,根据EMC指令第34条和附件三,被通知机构有义务向某些组织,特别是其他被通知机构和通知当局提供具体信息。“指南”建议被通知的机构与被通知的机构协调小组(EUANB)核实它们应提供哪些信息,以及如何传达这些信息。
 
 
附件
一些新的信息值得注意。特别是,在关于使用统一标准的指导方面,新引入了一些内容。这包括以下段落:
1.“统一标准可能载有与假设符合EMCD无关的额外要求,但是,统一标准必须保持一份附件,说明其技术要求与”指示“的基本要求之间的相互关系。
 
2.“当测试设备符合标准中的规格时,统一标准的要求和限制预计将得到满足,根据风险分析,如果适用的统一标准没有涵盖设备预期出现的所有现象,则要求制造商处理统一标准未涵盖的残余风险,以确保考虑到所有这些现象。
 
因此,制造商唯一安全的方法是在进行EMC评估时,在不出现任何偏差的情况下,适用与其设备有关的标准。
 
还有一项关于实践的澄清声明,特别是在制造商决定不进行测试的情况下,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满足自己的需要。据说,必须在技术文件中增加解释,这些解释应说明如何满足基本要求。
 
 
摘要
      “2018年指南”虽然不是一项重大改革,但对欧洲联盟委员会以前就“EMC指令”提出的建议作了一些重大修改,包括对定制的评估工具包和组件/组件的新解释、更多的例子和更大的背景化(特别是在NLF方面,但也包括EMC指令和RED之间的分界线)。本文强调了显著的差异,在某些情况下引用了新的指导,以帮助读者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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