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的新低压LVD指令指南

 点击:97     |      2020-07-07
 1973年出版,低电压指令(LVD)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欧洲联盟(欧盟)的法律。的确,当欧盟以其原名欧洲经济共同体来称呼时,它首次被采用。这将需要另外两个几十年的社会政治工会的意图,以及经济一体化,成为建立和进军21 日世纪至前东欧集团国家的加入地域扩张之前。1970年代初也是欧盟的标志性成就之一-欧洲单一市场-尚未完成。
 
在这方面,1973年的LVD领先于当时。它试图统一安全要求,以消除在电气设备贸易中潜在的非关税技术壁垒,然后欧洲委员会创建了“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法”以帮助促进单一市场。当然,LVD后来成为具有CE标记,合格性推定,技术文档准备等所有熟悉标记的新方法法。
 
2006年进行了编纂。欧洲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新指令–指令2006/95 / EC –将1973年指令与经过33年的立法修改合并。通过了2006/95 / EC指令,并且在2007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套随附的指南。尽管缺乏法律效力,但指南提供了涵盖立法范围,指令的安全要求,合格评定程序以及LVD与其他法律之间关系的解释和建议。
 
      2014年重铸,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立法改革,以使LVD与新立法框架(NLF)保持一致。NLF对新方法进行了改进,使其继续要求对产品法进行基本要求的规范,并通过标准化来确定实施(即,创建统一标准),CE标志,合格评定等所需的技术细节。引入其他元素。这样的附加要素之一是根据产品(供应商)中企业(“经济运营商”)的行为设定不同的义务。拟议的重铸已作为第2014/35 / EU号指令纳入法律。欧盟委员会随后发布了有关2014年指令的临时指南,首先于2015年以草稿形式发布,然后于2016年作为最终副本。
 
      在着手讨论取代该指令的新LVD指南之前,值得反思2014/35 / EU指令的临时指南。如果有的话,临时指南试图淡化LVD的重铸。由于该指令几乎没有实质性更改,因此该指南继续回答了一系列问题。在此过程中,它就“投放市场”和“投放市场”之间的区别,在电气设备上放置名称和地址时应采取的措施,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应包括的内容提供了建议。欧盟符合性声明中的内容,并在发布/采用/适用日期附近进行澄清。
 
考虑到这一点,新的LVD指南的长度是2007年指南的三倍以上,可能会有些令人惊讶。然后,人们可能希望新的《 LVD指南》能够反映出各利益相关方向欧洲委员会提出的长达十年的询问,而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则记录在更长的指南中。
 
如果您已经熟悉2007年指南,并且与NLF的发展,2014年LVD的调整以及2014-2015年的临时指南保持同步,那么新的LVD指南并不能提供更多解释性的信息和指示。新版LVD指南的篇幅确实反映了结构化指南的另一种方法,  本质上是在对指南进行逐句评论之前,逐字复制了该指令的演奏会和文章。
 
那么,如果您参与为欧盟成员国制造电气设备和/或向欧盟成员国供应电气设备,那么关注的重点是什么?本文建议通过考虑以下四个主题来提出这些观点:
 
LVD的范围
与其他欧盟产品法规的潜在重叠
一般适用的经济经营者义务
某些经济运营商(例如制造商,分销商)特有的义务
这些主题将依次讨论。在所有情况下,都应记住,尽管《 LVD指南》构成了欧洲委员会的官方解释和建议,但它没有法律效力。
 
 
LVD的范围
新的《 LVD指南》提供了一些有用的说明。这包括以下内容:
      声明LVD适用于旨在向欧盟提供的所有形式的电气设备供应形式,无论销售技术如何。这意味着,如果您通过远程销售或电子方式为欧盟市场提供产品,则您并非没有责任。
关于LVD的额定电压,从法律文本可以清楚地看出,LVD适用于设计用于50-1000 V AC和75-1500 V DC之间的所有电气设备。新的《 LVD指南》阐明了额定值是针对电气输入或输出的电压,而不是针对设备内部可能出现的电压。
 
      除非电池提供75至1500 V DC的电源,否则电池供电的电气设备不在LVD的范围内。但是,新的《 LVD指南》指出:“…任何随附的电池充电器以及在LVD电压范围内的带有集成电源装置的设备都在LVD的范围内。” 这方面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是笔记本电脑可能附带的电源。如果适用LVD的额定电压,则它将属于该指令的范围。请注意,这适用于市电充电器,而不适用于USB充电器。
 
LVD的范围是否属于组件一直是工业界的长期问题。新的LVD指南中提供了以下说明:
1.作为一般原则,LVD的范围既包括打算合并到其他设备中的电气设备,也包括旨在直接使用而不合并的设备。
 
2.但是,当组件的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组件如何集成到最终产品中以及产品的特性如何时,《 LVD指南》承认组件制造商可能无法执行安全风险评估。在这种情况下,《 LVD指南》建议该组件不属于LVD范围,并且除非具有其他CE标记法规(例如,RoHS指令),否则不应进行CE标记。
 
3.但是,应谨慎使用此指南。貌似,它适用于基本组件,例如电容器和电阻器。相反,据说变压器和电动机属于LVD范围,灯具,起动器,保险丝,家用开关和电气装置也属于此类。尽管这些通常经常与其他电气设备结合使用,并且必须正确安装才能发挥其有用的功能,但它们仍属于LVD的范围。
 
4.如果电源线组未作为单独物品投放到欧盟市场,而是与LVD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捆绑在一起,则无需在电源线组上粘贴CE标记。但是,这仅在提供电源线套件以供其随附的主要物品使用时适用。如果将电线组作为备件出售或作为与各种电气产品一起使用的独立物品出售给欧盟市场,则必须带有CE标志。还应注意,制造商(或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有责任证明投放市场的两个物品(即设备和随附的电线套件)均符合LVD。
 
5.此外,新版《 LVD指南》的附录VII也值得注意。首先,它列出了LVD范围内或之外的30种示例产品,这些产品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在第二种情况下,附件七讨论了带开关插座的情况。

建议根据插座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E型和F型插座通常在不带开关的情况下提供,这意味着它们不在LVD范围之内,并且不应带有CE标记。
随开关提供的E型和F型插座(通常是插座组件和作为通用组件提供的开关组件)应带有CE标记。
对于G型和K型系统,开关插座构成一个完整的组件(即单个产品)。这些仅用作国家插头插座系统的一部分,因此不在LVD范围之内,并且不应带有CE标记。
 
立法重叠
      新版《 LVD指南》强调指出,除LVD之外,或在LVD之外,欧盟产品法规中可能会对欧盟市场上的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性监管。这是重要的一点。尽管LVD与欧盟产品法规一起存在,该法规规范了诸如电磁兼容性和能效之类的问题,但这些法律通常会与LVD同时适用,而不是优先于LVD(毕竟,法律规范了不同的事务)。但是,有时在保护健康和安全方面,其他欧盟产品法规可能会优先于LVD。
 
新的《 LVD指南》指出,当额定电压通常会属于LVD范围的电气设备还包括:
1.一台机器,指由相互连接的零件或组件组成的组件,其中至少有一个运动;
2.无线电设备的物品,是指出于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确定的目的有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的产品;
3.旅客或货物升降机的零件;
4.适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

     然后,在遵守某些警告的前提下,将适用其他欧盟法律,并优先于LVD。这些法律分别是机械指令(2006/42 / EC),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 / EU),电梯指令(2014/33 / EU)以及旨在用于潜在爆炸性大气(ATEX)指令(2014/34 / EU)。
 
除上述内容外,新的《 LVD指南》讨论了三种情况,其中LVD的安全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为50-1000 V AC和75-1500 V DC的电气设备,以及其他欧盟产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方案如下:
 
当设备要永久地结合在建筑工程中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满足LVD附件I的安全目标以及相关的建筑产品法规(第305/2011号)要求。新的LVD指南强调:
“最重要的是,必须根据适用的标准对符合(EU)305/2011号条例的协调标准所涵盖的产品进行评估,并随附性能声明和CE标志。
 
…如果不满足这些基本条件,则实际上不会将(EU)305/2011号法规的条款应用于相关电气设备。”
 
      当设备打算用作燃气设备时,“设备”:术语“设备”是指安全设备,控制设备或调节设备以及子组件,这些组件设计为与燃烧气体燃料并用于烹饪,加热的设备结合在一起。 ,热水生产,制冷,照明或洗涤。在此,LVD附件I的安全目标必须与《燃气用具法规》(第206/426号)要求一起满足,但《 LVD指南》解释说,后者专门针对 “ ...由于用具或电器的电气来源的危险而与燃气相关的风险”配件。”
 
当设备供消费者使用时: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 / EC)的特定规定,而LVD仍是必须遵守的欧盟产品安全法的优先级。LVD指南的第85页列出了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适用规定。
 
一般适用的经济运营商义务
LVD规定了经济运营商的义务,这一术语涵盖了四个不同的业务实体: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请参见图1 )。
 
根据LVD,某些义务特定于单个实体,而另一些则适用范围更广。此外,有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经营者承担的法律义务可能不够详尽,无法说明哪个实体对其履行负有直接责任。新的《 LVD指南》认识到了挑战所在,并为正在讨论的行业提供了一些有用的建议。
 
 
根据当局提供信息/文件
       任何参与LVD范围内电气设备供应的经济经营者都有义务向国家主管当局提供“所有必要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信息和文件,以证明电气设备符合[LVD ]。” 提供此信息和文档应遵循LVD所说的“合理要求”,但这在指令中未作进一步阐述。
 
所有经济运营商也有义务“应当局的要求与当局合作,采取任何措施消除他们投放市场的电气设备带来的风险。” 正如新的LVD指南所承认的那样,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文档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因此建议,这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可能的默认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也许更有趣的是,《 LVD指南》中的评论指出,成员国“可以自由确定其本国法律的默认期限”,这似乎是迄今为止尚未立法的。将来是否只有默认期限才写入任何国家法律。目前,从业人员应牢记10个工作日,作为在收到合理要求后对当局作出回应的窗口。
 
 
说明和安全信息的翻译
      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负有确保电气设备附带说明和安全信息的义务,“说明和安全信息应以消费者和其他最终用户易于理解的语言,由有关成员国确定。” 但是,正如新的《 LVD指南》所指出的那样,该指令并未说明三个经济运营商中的哪一个负责翻译信息。
 
LVD指南的建议应从一个原则点入手:它是针对每个经济运营商在欧盟成员国内提供范围内的电气设备,以确保提供所有所需语言的说明。此外,经济经营者不妨通过合同安排共同承担义务。
 
    《 LVD指南》通过讨论制造商以一套适用于准备装运设备的欧盟成员国的语言提供说明和安全信息的情况来对此进行背景说明。但是,如果设备随后进入了制造商最初不打算供应的市场,则进口商和分销商必须确保将其翻译成所需的语言。无论如何,翻译要清晰,可理解和可理解。
 
 
合格声明(DoC)的翻译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应以电气设备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的要求的语言提供DoC。就像上面讨论的说明和安全信息一样,LVD并没有说明哪个经济运营商必须履行此义务(制造商要制定DoC,但不一定要翻译它)。同样,与说明和安全信息一样,《 LVD指南》建议在相关实体之间的合同安排中讨论义务的履行。
 
 
解决形式上的不合规
      LVD第22条指出了各种“不合规问题”(例如,没有CE标志,没有DoC),尽管有关时间安排没有任何规定,但“相关经济运营商”可能必须解决。不幸的是,新的《 LVD指南》在此几乎没有提供其他指导,只是表明应由当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而对于经济运营商而言,与当局的良好合作是关键。
 
 
符合性推定
仅当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发布统一标准的参考文献时,才可以提供符合性的推定。同样,只是相关的统一标准;有关统一标准的指导文件不能授予符合性推定。
 
 
进口商或分销商对设备进行的设备修改和/或设备的“自有标签”
      在这种情况下,《 LVD指南》很明确地认为进口商或分销商被视为制造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意味着要替换/更新DoC(应以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义,并由适当的业务代表签字),但不一定要替换测试报告,证书和其他随附文档,只要这仍然有意义。
 
 
特定运营商的义务
表1 列出了新LVD指南的相关建议。
 
经济经营者 LVD文章 义务 LVD指南中提供的建议
制造商 6(1) 电气设备应按照LVD安全目标进行设计和制造。 这适用于制造并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每一种产品。
6(4) 应当有一系列的生产程序以保持与指令的一致性。 从第27页开始:
…因此,至关重要的是,制造商必须监视硬件/软件的任何变化,适用标准和法规的发展,并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此外,制造商对这些更改的考虑应在技术文档中报告。
6(5) 电气设备应带有类型,批次或序列号以用于识别。 从第28页开始:
重要的一点是,编号必须允许清楚地链接到相关文档,以证明特定类型产品的符合性,尤其是符合性声明。
 
如果制造商认为条形码是使制造商识别和追踪其产品的适当方式,则也可以使用条形码。
6(5) 如果电气设备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则应在设备包装上或随附的文件中提供编号或其他标识符(例如条形码)。 如果一眼看不到这些信息,则必须易于安全地访问它。
6(6) 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联系他们的邮寄地址应贴在电气设备上,否则,应贴在设备包装上或设备随附的文件中。 由制造商决定在何处附加信息。
 
相关因素是设备的尺寸和物理特性。美学不足以在设备包装或随附文件中提供信息。
 
从第28-29页开始:
地址或国家/地区不一定要翻译成在市场上出售设备的会员国的语言。但是,所用语言的字符必须允许识别公司的来源和名称。对于某些字母,这是不可能的。如果将信息放置在电气设备内部,则市场监控机构必须易于访问该信息,而不会损坏设备或需要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拆卸。
    
6(7) 电气设备应随附易于使用的语言和说明,以使消费者和其他最终用户容易理解。 从第29页开始:
LVD并未区分产品的用户是谁。
 
电气设备随附的说明和安全信息都可以包含在一个文档中。
 
制造商应执行成员国有关语言的法律要求。
6(8) 如果电气设备存在危险,制造商应立即通知国家主管部门。 LVD指南几乎没有对风险进行评估,除了制造商的责任外,评估应集中在LVD的附件I安全目标上。
授权代表 7(1) 制造商可以书面授权方式指定授权代表。 LVD指南说,这是制造商的选择,他没有义务这样做。
进口商 8(2) 电气设备应随附要求的文件。 对于进口商,所需文件仅是说明和安全信息。
8(8) 在将电气设备投放到欧盟市场后的10年中,进口商应保留一份DoC副本,并确保可以提供技术文档。 从第33页开始:
…建议进口商从制造商那里得到正式保证,即在市场监督机构要求时,将提供这些文件。技术文档可以由制造商直接提供给市场监督机构。
发行人 9(2) 电气设备应随附要求的文件,说明和安全信息。 对于分销商,要求是说明和安全信息(似乎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所需的文档集)。
9(2) 分销商应确保制造商和进口商已遵守第6条第5款和第6条以及第8条第3款规定的要求。 从第34页开始:
分销商不必保留合格声明或技术文档的副本。但是,他必须能够识别制造商,其授权代表,进口商或向其提供产品的人员,以便协助市场监督机构努力获取《欧盟符合性声明》以及该声明的必要部分。技术文档。
 
     本文建议,对于经济运营商而言,新《 LVD指南》中给出的最显着建议来自对指令范围的讨论,与其他欧盟产品立法的重叠以及运营商的法律义务。例如,《 LVD指南》阐明,如果您涉及通过远程销售向欧盟提供电气设备,则您将承担法律责任,而LVD的额定电压适用于输入或输出,而不适用于电气内部可能出现的电压。设备。
 
      经济运营商应注意额定电压为50-1000 V AC和75-1500 V DC的电气设备属于LVD和其他欧盟产品安全法规(例如《建筑产品法规》)的范围,或否则,它会落在优先于LVD的欧盟产品法规(例如,机械或无线电设备指令)的范围之内。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采用LVD协调标准来满足电气安全要求,法律仍会授予符合性推定,只有EU DoC必须参考适用的法律(例如,对于以下情况,应遵循机械指令而不是LVD:电机)。
 
最后,LVD的法律义务因经济运营商而异,其中大多数由制造商承担。新的《 LVD指南》提供了有关这些义务的解释和说明,阐明了进口商和分销商何时可能承担制造商的责任等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