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2011/65/EU)详情

 点击:1899     |      2019-06-12

一、RoHS的定义和目的

      RoHS指令2011/65 / EU,以及RoHS 2指令,是第一个欧盟RoHS指令2002/95 / EC的重铸。新指令于7月21日生效,2011年,与新立法框架保持一致。它规定了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EEE)中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这些有害物质是例如汞,铅,镉,多溴联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六价铬,多溴联苯醚等。在产品生命周期结束时管理它们可能具有挑战性,因此该指令限制了它们在初始阶段(即产品制造期间)的使用,并有助于使它们远离废物流。在下表中,您可以看到上述有害物质的最大浓度允许值

最大浓度允许值

RoHS 2指令进一步规定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法规,以及无害环境的回收和废弃物处理EEE.RoHS 2011/65 / EU有许多目标,但最重要的一个目标是减少行政负担和确保新政策和立法具有一致性。例如,那些与欧盟境内产品营销的新立法框架有关的那些。

 

II、RoHS范围

      与RoHS 2002/95 / EC相比,RoHS 2不仅扩大了产品范围,而且还对EEE制造商规定了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准备和在成品上贴上CE标志的新义务。后者包含在指令的范围内,因为最初的RoHS指令没有任何正式的标记要求来说明CE符合性,这使得许多制造商设计了他们自己的RoHS符号并发布了他们的“符合性声明”版本。

在RoHS 2011/65 / EU的范围内包括以下产品类别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 大小家电;
  • IT和通信设备;
  • 照明设备;
  • 消费设备;
  • 电气和电子工具;
  • 自动分配器;
  • 玩具;
  • 休闲和运动器材;
  • 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 监测和控制仪器,包括具有工业用途的仪器;
  • 任何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不属于任何这些类别 - 采用变更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

 

目前,在指令的范围内不包括以下类型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 具有特定军事目的的设备;
  • 太空设备;
  • 专门设计为本指令范围之外的另一种设备的一部分的设备,只有当它是该设备的一部分且只能由相同的专门设计的设备更换时才能发挥其功能;
  • 大型固定式工业工具;
  • 用于人员或货物的运输车辆,但未经过型式认可的电动两轮车除外;
  • 有源植入式医疗设备;
  • 大型固定装置;
  • 光伏电池板,协助为公共,商业,工业和住宅应用生产太阳能;
  • 专为研究和开发而设计的设备;
  • 和别的。
 
 
 

III、经济运营者的合规性和法律义务

为了证明CE符合RoHS 2011/65 / EU,电子和电气设备制造商必须进行合格评定,准备符合性声明,并在将产品放入欧盟市场之前在其产品上加贴CE标志。

RoHS指令不仅对制造商承担法律义务,还对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包括零售商)承担法律义务。

 

1.Manufacturers

制造商可以看到制造电气和电子设备或以其名称或商标销售的任何人,无论是由其他人设计或生产的。任何想要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制造商都有以下法律义务:

  • 确保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符合RoHS 2011/65 / EU;
  • 拥有有效的生产控制系统来支持合规性并对其进行审查,以确保设备长期保持合规性;
  • 创建技术文档,也称为“技术文档”;
  • 按规定进行完整的合格评定;
  • 创建符合性声明;
  • 保留产品的技术文档和符合性声明10年;
  • 在产品上粘贴CE标志 ;
  • 确保设备标有型号,批号或序列号以便识别;
  • 确保您的产品在整个生产周期内都符合要求;
  • 在产品和包装上放置您的姓名,商号或商标;
  • 确保任何不符合要求的电子或电气设备退出市场,并采取纠正措施使其符合规定;
  • 和别的。

 

2.授权代表

所有授权代表必须在欧盟境内设立,可以是分包商,代理商,进口商或分销商。授权代表可以是任何从欧盟内部或外部的制造商处获得书面授权的人员,以执行与在欧盟市场上放置电气和电子设备相关的具体管理任务。例如,这些任务可以保留技术文件和符合性声明。授权代表的法律义务如下:

  • 产品投放市场后,持有技术文件和符合性声明10年;
  • 能够遵守有关产品合规性的任何信息请求;
  • 与国家当局合作。

 

3. 进口商

作为进口商,可以看到任何人将电气或电子设备进口到欧盟并将其置于欧盟市场。他们必须确保特定产品符合RoHS指令2011/65 / EU的要求。任何被视为进口商的人都有以下义务:

  • 仅放置符合RoHS要求的电子和电气设备;
  • 确保制造商执行基本的合规任务;
  • 确保产品或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商标名称或商标和地址;
  • 回顾已经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不合规设备;
  • 告知国家主管部门和制造商任何不合规情况,并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之前符合要求;
  • 保存所有召回和不合规产品的登记;
  • 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后,将产品的技术文件和符合性声明存储10年;
  • 当产品的合规性受到质疑时,遵守国家当局的信息要求。

 

4.Distributors

经销商可以是非制造商或进口商的任何人,也可以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电气和电子设备。例如,经销商可以是电气产品的任何批发商或零售商。根据RoHS法规,经销商的法律义务如下:

  • 验证产品上是否贴有CE标志,以及用于识别的类型,批号或序列号,并确保随附所有必需的文件;
  • 验证制造商的商品名称或商标和地址是否在产品或包装上,以及进口商的商品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 撤回或召回已经进入欧盟市场的任何不合规产品;
  • 告知国家主管部门和制造商或进口商任何违规行为;
  • 确保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在符合RoHS规定之前不会返回市场;
  • 当产品的合规性受到质疑时,遵守国家当局的信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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