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无线电设备指令(RED)2014/53/EU

 点击:428     |      2019-05-16
新无线电设备指令RED 2014/53/EU介绍:
      欧盟新无线电设备指令(RED)2014/53/EU,目前的R&TTE指令1999/5/EC将被新的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EU所取代,新的无线电设备指令于12日生效TH2016年6月,过渡期为一年。
 
从历史上看,几乎所有使用无线电频谱功能的设备都包括传统通信和信息技术,如无线电和电视设备,计算机和电话。
 
       当我们进入物联网(IOT)互联网时代,你可以在你的烤箱使用移动电话,而仍然在你的办公室转,你一样有可能找到家电,医疗器械,汽车卫星导航系统,甚至你的跑鞋传输和接收数据。简而言之,它们表现得像无线电设备。
 
欧盟新的无线电设备指令(RED)2014/53/EU于2014年4月16日发布,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16年6月12日之前通过并公布遵守新指令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
无线电设备
      2016年6月13日,原先的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也称为R&TTE指令,1999/5/EC)将被废除,新的要求将成为法律。但是,RED规定了自采用之日起一年的过渡期,其中给出了制造商在其符合性声明中使用任一指令时的以下日期:
2016年6月13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R&TTE
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投放市场的产品:R&TTE或RED
2017年6月12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红色
 
在废除旧指令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参与电气产品设计或合规的任何人,无论如何利用无线电频谱,都应了解要求的变化,以确保其产品符合2016年6月的要求。
本文旨在简要概述欧盟RED的修订要求。
 
无线电设备指令(RED)2014/53/EU
      审查修订后的立法,大部分内容已经更新,以反映无线电使用设备的当前和可能的现状,例如,术语“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TTE)已被删除,以反映被视为“无线电设备”的更广泛含义。该立法也已与其他重铸指令一致,例如低电压指令(LVD)和EMC指令,使用术语。
 
从比较表(表1)中可以看出,RED现在使用熟悉的术语,如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以阐明供应链中这些“经济运营商”的特定合规责任。
 
更详细地解释了指定机构的作用,并强调了对这些组织的强有力的资格认证和认证过程。
 
      还包括允许欧盟委员会在以后采用“授权行为”的规定,规定哪些类别或类别的无线电产品必须满足或可以排除在特定的基本要求之外(见第3条和第43条)。因此,制造商需要密切关注欧盟官方期刊的更新。
RED指令
新旧无线电设备指令对比:
旧1999/5 / EC - 定义(第2条) 新的2014/53 / EU - 定义(第2条)
设备指任何无线电设备或电信终端设备或两者兼备的设备' 没有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能够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公共电信网络接口的通信或其相关组件的产品(也就是说,全部或部分用于提供电信网络的电信网络)公共  电信服务);' 没有
“无线电设备”是指能够通过利用分配给地面空间通信的频谱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进行通信的产品或其相关部件。 “无线电设备”是指为了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而故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的电气或电子产品,或者必须用附件(例如天线)完成的电气或电子产品,为了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的目的,故意发射/或接收无线电波
没有 “无线电测定”是指通过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确定物体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没有 “制造商”指制造无线电设备或设计或制造无线电设备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并以其名义或商标销售该设备;
没有 “授权代表”是指在国际电联内设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已收到制造商的书面授权,代表他就特定任务采取行动;
没有 “进口商”是指在国际电联内设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将来自第三国的无线电设备投放市场;
没有 “经销商”指供应链中除制造商或进口商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在市场上销售无线电设备;
表1
 
RED的范围该指令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欧盟市场上的所有无线电设备,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专门用于公共安全,国防,国家安全或国家经济福祉活动的无线电设备
2.业余无线电套件
3.船用设备
4.空降产品,零件和器具(根据EC216/2008第3条的规定)
5.定制的工具包仅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
 
 
新无线电设备指令主要变化摘要:
1.所有接收器(包括广播无线电和电视设备)现在都属于RED的范围而不是EMC指令。
2.现在,指令范围内的无线电频谱没有下限。它以前是从9KHz到3000GHz。
3.对于LVD安全要求,无线电设备没有电压限制。
4.R&TTE指令中的许多描述性术语已被更改或修改,“无线电设备”现在指用于无线电通信或无线电测定的电气产品。制造商全权负责合格评定,不能使用LVD或EMC指令中规定的合规程序来证明合规性,但必须使用RED中列出的合规程序。
5.该指令开辟了将某些设备(例如移动电话)设计为适应通用充电接口的可能性。
6.使用特殊软件启用功能的无线电设备必须证明设备与软件一致。新版软件还必须符合基本要求。
7.能够采用不同配置的无线电设备必须在所有可能的配置中进行符合性评估。
8.2级标签'警示标志'和设备通知被删除。
9.CE标记需要同时包含产品(如果可能)和包装。在产品上,现在允许使用小于5mm的CE标记,只要它仍然可见且清晰可辨。
10.无线电设备必须带有类型,批号,型号,序列号或其他允许识别的元素,以及制造商在产品本身,包装或手册中的名称和地址。
11.如果技术文件不符合要求,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由主管部门接受的机构对产品进行测试,费用由制造商或进口商承担。
12.合规文件必须以当局容易理解的语言提交给监督机构。
13.制造商必须告知公告机构对产品的所有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修改。
14.如果发生重新标记(OEM),执行OEM功能的公司承担原始制造商的所有责任。
15.关于市场监督以及这些当局应如何运作,有明确的指导方针。
 
 
新无线电设备合规途径
现在有三种选择可供无线电设备制造商证明符合基本要求。其中两个选项涉及公告机构的参与。
 
我们来看看选项:
1.通过附件II-内部生产控制(模块A)
制造商承担技术文件的编制(测试可以是内部或外部),制造过程(涉及内部质量控制)和CE标记并发布符合性声明。不需要通知身体参与。只有在Articless3.2和3.3中完全适用协调标准时,才能使用此选项。
 
2.通过附件III-欧盟型式检验(模块B和C)。
制造商负责技术文档(可以是内部或外部),内部生产控制,产品CE标记和发布符合性声明。公告机构将参与检查技术文件,以验证设计,测试和颁发欧盟型式检验证书。
 
3.通过附件IV-与公告机构达成的FQA协议(模块H)。
制造商与公告机构达成协议,以获得全面质量保证(FQA)计划。公告机构参与审核制造过程,质量体系,产品设计和测试,以及承担质量体系的监督职责。公告机构还监督CE标志和发布符合性声明。只有根据与制造商签订的FQA协议,公告机构的数字才会出现在产品标签上。
 
无线电设备的低合规注册
RED认识到,如果尚未达到高水平合规性的无线电产品类别已经集中注册,那么无线电设备的市场监督将得到极大的帮助,使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了解市场上低合规产品的含量。
 
委员会将确定需要注册的产品类别以及必须创建哪些文件,以及确认是否应对未实施基本要求所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
预计委员会将于2018年6月12日起提供中央登记处。
 
经济运营者的责任
1.RED为供应链中的每个“经济运营商”提供具体的合规责任。首先,立法认为无线电设备的合规性是制造商的唯一责任。
 
2.为了符合要求,制造商必须确保施工合适,以便“它可以在至少一个成员国运行而不违反适用的要求”(第10条第2款)。
 
3.制造商还必须创建CE标志所需的所有相应文件,并且必须由RED提供,并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将其提供10年。该文件必须包括设备运行频段的详细信息以及设备运行的最大射频功率发射频段。
 
4.制造商必须在产品上贴上CE标志,并根据所使用的合格途径,为评估公告机构的公告机构编号。
 
(注:以前在1999/5/EC中,根据第12条第1款,在使用内部生产控制加上特定设备测试,技术结构文件或完整质量保证路线时,这是必需的。在RED中,公告机构编号只有在使用附件IV路线时才应包括在内,基于全面质量保证的符合性。见第20条第3款。)
 
5.制造商还必须确保产品在制造期间保持符合指令,并记录投诉,并在适当情况下进行进一步测试。
 
6.现在,产品也应该是可追溯的,并带有批号和/或序列号,以及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系地址,如果产品的尺寸使其不可行,则此信息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或随附的文档中。
 
7.正如您所期望的那样,还需要以适当的欧盟语言提供使用说明和符合性声明。特别有趣的是,有一项规定包括简化的符合性声明而不是完整版。
 
简化版本在附件VII中概述如下:
“在此,[制造商名称]声明无线电设备类型[无线电设备类型的名称]符合指令2014/53/EU。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全文可在以下网址获得[插入DoC的实际电子邮件地址]。“
 
在这种方法中,必须在确切的网址上提供符合性声明,以便用户轻松找到。
 
在欧盟成员国中,对使用该类设备有特殊限制,制造商还必须在使用说明中提供有关这些限制的信息。
 
以前根据R&TTE指令第6条,如果制造商使用的频段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不统一,则制造商必须通知相关国家主管部门。此要求已在RED中删除。
(注意:展望未来,欧盟委员会可能会允许无线电设备的内置屏幕在启动时显示符合性声明,或者在屏幕上显示标签,以便将其作为替代方式在随附的文书中使用。这些是正在考虑的选项(见导言第47段)。
 
 
分销链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可以代表他们承担许多制造商的合规任务,但至少他们应该持有CE合规文件10年,根据要求向当局提供此文件,并与当局合作“消除风险'产品可能构成。
 
进口商
进口商必须只在市场上放置合规产品,并且必须检查产品的合规性工作是否已经完成。他们必须与制造商一起提供产品的联系方式(以确保可追溯性),或者如果产品太小,则必须在随附的文档中提供。
 
      进口商还必须确保产品发布的说明和信息采用成员国可接受的语言,并且不得危及产品在产品存储或运输过程中的合规性,他们还有义务在产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调查测试和纠正措施,或者有可能向所有可用国家的国家当局报告。
 
最后,进口商必须持有10年的文件,并根据要求与风险消除合作。
 
分销商
经销商必须对该指令采取“应有的谨慎”,这基本上意味着他们应该验证产品是否带有CE标记,并附有最终用户易于理解的语言的相应文档。
 
如果经销商认为产品不合规,则不得将其投放市场,或者如果已经在市场上,则采取纠正措施,撤回或召回。如果产品存在风险,经销商必须通知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并根据要求向他们提供所有相关文件。
与进口商一样,经销商不得在运输或储存期间危及产品合规性。
 
新无线电设备合规技术文件要求(见附件五)
技术文件应在相关的范围内涵盖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操作,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说明(包括照片或插图)
2.影响设备合规性的固件或软件的详细信息
3.用户信息和安装说明
4.概念设计和制造图纸和架构
5.说明和解释,以了解图纸
6.全部或部分适用的统一标准清单。如果没有采用这些统一标准,则采用解决方案的描述以满足基本要求。如适用,应规定部分应用的统一标准的部分内容
7.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副本
8.欧盟型式检验证书(适用于附件III的符合性评估)
9.进行设计计算的结果,进行的检查等。
10.测试报告和结果
11.解释是否符合第10条第(2)款的要求以及是否按照第10(10)条包含或不包含有关包装的信息
 
 
新无线电设备合规符合性声明(见附件VI)
符合性声明应具有附件VI中规定的结构。本文件应根据需要不断更新。它还必须翻译成提供设备的成员国所要求的语言。
 
新内容如下:
1.声明对象的识别,(无线电设备类型,批次和序列号)。为清楚起见,允许使用彩色照片
2.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3.声明“本声明由制造商全权负责”
4.它应说明:“上述声明的目的符合相关的联盟协调立法:指令2014/53/EU(包括适用的其他指令)”
5.参考相关的协调标准使用或参考评估中使用的其他技术规范(包括其识别号和版本)
6.公告机构名称和编号的详细信息以及他们进行的评估的描述(以及由此产生的欧盟类型检验证书)
7.附件和软件的描述,使设备能够按预期运行
8.它应该由组织中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新无线电设备指令不符合和处罚
      如果不合格情况变得明显,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局将给予制造商一个采取纠正措施并使产品符合要求的机会。在发生严重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成员国有权对其进行“有效,相称和具有劝诫性”的民事和刑事处罚(第46条)。
 
 
摘要
在符合所有相关指令的情况下对产品进行CE认证并不是一个新的过程,因此满足RED要求应该是大多数公司的熟悉基础。
 
      “无线电设备”现在是一个更大的术语,现在涵盖了各种各样的产品,包括网络设备,家庭监控医疗设备,导航或跟踪系统和移动电话,仅举几例。使用无线电频谱进行通信的任何内容(除了指令中明确排除的那些项目之外)都属于法律的范围,必须遵守。
 
该指令使用更清晰的语言来解释合规义务,并且它打破了供应链中各方的责任。它为错误解释留下了更少的空间,并且更清楚地表明组织如何与其客户,供应链和当局进行沟通。
 
合规的最后期限即将到来,但与现有产品合规性相关的一年优惠/过渡期应该是制造商确保其现有产品符合要求的合适窗口。
 
当您努力实现合规性时,请记住它是构成CE标记法规基础结构的一系列指令的一部分。因此,RED的合规工作不应孤立进行。其他指令,如有害物质限制(RoHS)指令和EcoDesign指令也可能适用于给定的产品。
 
     制造商广泛使用成功的欧盟统一标准测试来提供符合欧盟指令的具体证据,制造商应使用适当构建的技术文件作为其CE标志和符合性声明活动的基础。正确获取相关文书是关键,因为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文件可能导致当局要求进行额外的测试(费用由您自己承担),然后可能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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