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生塑料的法规(EU)282/2008

 点击:1178     |      2019-09-11
关于再生塑料的法规(EU)282/2008
      关于再生塑料的欧盟法规282/2008涉及机械回收过程,根据该法规,计划引入塑料回收过程的食品接触材料经营者应寻求欧盟委员会的授权。迄今已收到140份申请。EFSA已发表赞成申请的意见,他们正在接受委员会的授权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再生塑料材料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塑料法规10/2011的要求。换言之,再生塑料法规第282/2008号仅规定了塑料废物的回收过程,并在符合性声明中提供了补充信息。
再生塑料
在塑料废物回收过程的授权中,特别注意塑料输入的质量(允许的非食品接触塑料输入量为5%),清洁过程的效率,最终塑料的质量和相关的质量控制,以及再生塑料材料的预期应用。
 
1.监管要求
 
在欧盟第282/2008号欧共体中,欧盟只有在回收过程中的回收塑料符合条例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将回收塑料产品投放市场。在这些条例中,不需要考虑作为回收塑料和物品的安全措施包括:
 
(一)生产塑料食品接触材料回收塑料的切屑;
 
(2)第2002/72/EC号指令中规定的在塑料功能屏障后使用再生塑料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
 
(三)由塑料材料和物品的化学解聚而成的由单体和起始物质制成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
 
2.回收过程的许可证条件
 
回收塑料可以通过严格的再生评估程序投放市场。一般而言,评估过程是逐案确定的。回收塑料产品和企业应用其回收过程,然后在获得欧盟许可后投放市场。循环再造过程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下:
 
(1)食品包装材料中使用的回收塑料产品,必须满足新材料的条件,并符合监管框架-关于安全规定的“欧共体第1935/2004号公约”第3条,产品还必须满足标签、广告和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的要求。
 
(二)回收过程中回收的塑料原料、添加剂和污染物的去除,应当要求有关规定,回收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只能来自作为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材料,必须排除污染;所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法规要求,在回收过程中添加的添加剂也必须被允许,并且必须符合这些物质的限制;由于再生塑料原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其他来源的污染,回收过程需要评估这些附加污染物的去除,这通常是通过进行质疑试验来证明的。
 
(3)生产工艺和使用条件的要求。
 
根据法规要求,再生塑料制品必须严格按照GMP标准文件-EC编号2023/2006进行生产,这只满足再生塑料回收工艺的质量保证体系才能投放市场。
 
此外,它还必须规定回收塑料产品和条款的条件,以确保其符合EC 1935/2004号框架条例。
 
3.回收过程的许可证发放程序
 
回收塑料的许可证发放程序与EC 1935/2004中新物质的许可程序基本相似;基本程序是为申请回收过程准备申请材料,并送交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进行风险评估,然后提交风险评估意见。
 
4.要求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宣布符合规定。
 
塑料回收过程是否符合使用规定和现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适当,最有效的办法是由主管部门对回收塑料产品和公司进行审计。审计应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减轻利益相关单位的负担.
 
此外,根据EC 1935/2004的要求,欧盟要求。这个回收塑料材料和物品的转换器应声明他只使用经过授权的过程中的回收塑料,并且最终产品尊重。
 
适用于其的社区和国家规定,回收者应向转炉提供有关回收塑料是通过授权程序生产的信息,并具体说明其应用领域,并为合格申报做好准备。
 
商通检测在处理美国食品接触材料(FDA/FCN/21 CFR)和欧盟食品接触材料(EU 10/2011/BfR)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定制的合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