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2019/1020_欧盟市场监督和产品合规的法规

 点击:4192     |      2019-07-09
      (EU) 2019/1020欧盟市场监管法规将于2021年7月16日生效,如果在没有合规负责人信息的情况下销售CE标志商品,该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如果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将被予以拒收,严重者甚至要求销毁。商通检测提供欧代、英代服务,相关产品出口欧盟认证可咨询商通检测办理!
 
      2019年6月25日,关于市场监督和产品合规的第(EU)2019/1020号条例出版“欧洲联盟公报”(“市场监督条例”),新的市场监管条例是“市场监管条例”的一部分。货物包装“其中还载有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相互承认在另一成员国合法销售的货物的条例的提案,采纳2019年3月(“相互承认条例”)。
 
这两项条例都反映了欧盟声明的目标,即通过确保遵守和执行产品立法(通过“市场监督条例”),加强对欧盟单一市场的信任,同时(通过相互承认条例)改善和促进对商品的相互承认。
消费市场
(EU) 2019/1020“市场监督条例”旨在通过以下方式改善欧盟边界的产品合规管制:
1.为经济经营者制定规则和程序;
2.加强对欧盟统一立法所涵盖的产品的市场监督;
3.为欧盟边界的控制提供了一个框架。
4.这些措施将对网上销售产生最大的影响。

当产品符合以下要求时,法规(EU) 2019/1020第4条所述的经济运营商适用:
1. 产品落入第4条一项或多项指令或法规(表1),或明确提及(EU) 2019/1020第4条的其他立法范围;
 
表1 法规(EU) 2019/1020第4条第5款规定的指令或法规
序号 指令或法规 产品类别
1 法规(EU) No 305/2011 建筑产品
2 法规(EU) 2016/425 个人防护设备
3 法规(EU) 2016/426 燃气类产品
4 指令2000/14/EC 室外设备对环境噪声排放
5 指令2006/42/EC 机械产品
6 指令2009/48/EC 玩具安全
7 指令2009/125/EC ErP产品的生态设计
8 指令2011/65/EU 电子电气设备有害物质限用
9 指令2013/29/EU 烟火物品
10 指令2013/53/EU 游艇和私人船艇
11 指令2014/29/EU 简单压力容器
12 指令2014/30/EU 电磁兼容
13 指令2014/31/EU 非自动称重仪器
14 指令2014/32/EU 计量器具
15 指令2014/34/EU 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保护系统
16 指令2014/35/EU 低电压电气设备
17 指令2014/53/EU 无线电设备
18 指令2014/68/EU 压力容器
产品于2021年7月16日或之后首次投放欧盟市场。
 
经济运营商的信息展示:
经济运营商名称(或注册商号/商标)和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必须至少在下列一项上注明:
1.产品;
2.包装,即销售包装;
3.包裹,即便于搬运和运输的包装;
4.随附文件,如合规/性能声明。
 
(EU) 2019/1020法规供应商的要求:
“市场监督条例”禁止在市场上放置某些货物,除非确定在欧盟设立的经济经营者负责确保提供合格文件,与市场监督当局合作,并在有理由相信某一产品存在风险时通知当局。这可以是:
1.货物的制造商,
2.进口商(如制造商未在欧盟设立),
3.获授权代表,
4.在欧盟没有设立上述任何一家公司的情况下,提供履行服务。
5.这项规定适用于“市场监视条例”(见第4条第(5)款)所涵盖的某些货物,包括建筑产品、机械、玩具、无线电设备、压力设备以及电气和电子设备。
 
将这些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公司,如果尚未确定在欧洲联盟设立的负责人,或依赖于在联合王国设立的经济经营者,则应评估其义务,并采取必要步骤。
 
提供给网上销售的产品,或通过其他远程销售手段提供的产品,如果是针对欧盟的终端用户的,则假定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获得,E.,如经济经营者以任何方式将其活动导向某一会员国。
 
“市场监督条例”还规定了所有经济经营者,包括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与市场监督当局合作的义务。
欧盟
 
欧盟市场监督:
国家市场监督当局被赋予更大的权力,以确保对在其领土内在线和离线销售的受欧盟统一立法制约的产品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督。
 
有关市场监管的规定包括:
1.市场监督当局必须对产品进行适当的检查,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实物和实验室检查;
2.选择用于检查的产品必须遵循基于风险的方法,同时考虑到与产品有关的其他可能的危害、过去的不遵守规定和消费者的投诉;
3.委员会可在不断查明具体风险或严重违反欧盟立法的情况下,通过统一的产品检查规则;

市场监督当局的权力至少必须包括:
要求经济经营者提供相关文件的权力(包括获取嵌入式软件、关于其供应链的信息以及确定网站所有权所需的信息);
1.进入任何处所的权力;
2.取样的权力;
3.有权要求经济经营者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纠正行动(包括产品的回收、召回或销毁);
4.如果经济经营者不采取适当和相称的措施的权力;
5.施加惩罚的权力;
6.从网站中删除内容或限制访问在线界面的权力;
7.在一个成员国被认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在另一个成员国应推定为不符合规定。

欧盟边境管制:
      “市场监督条例”确认了以风险为基础的控制的基本原则,同时提供新的要素,例如市场监督当局向海关当局提供有关产品类别的信息,或向海关当局提供风险较高的经济经营者的身份。欧盟委员会有权采取执行措施,在欧盟一级共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基准和检查技术。
 
如果海关当局暂停释放某一产品以实现自由流通(例如,由于该产品或包装上没有欧盟负责人),市场监督当局将有四天的时间要求维持暂停。
 
(EU) 2019/1020法规对网上销售的最大影响:
      尽管“市场监控条例”并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但它将对跨越欧盟边境的在线销售、企业在欧盟之外的B2C销售以及欧盟的消费者产生最大的影响。
 
      目前,对于这类B2C销售,没有企业正式负责监管合规。消费者是“进口商”,负责合规:他们应该确保他们从欧盟以外的供应商网上购买的产品符合欧盟的规定。在实践中,他们很少这样做,也没有激励措施,也没有惩罚经营者控制自己的遵从性。
 
      这种情况即将改变,因为“市场监督条例”要求非欧盟供应商在欧盟有一名代表,如果没有代表,则由履行服务提供者负责。履行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下列至少两项服务的个人或公司:仓储、包装、寻址和发送,而不拥有所涉产品;快递公司和邮政公司被具体排除在外。
 
涵盖欧盟立法
该条例适用于已确定的欧盟统一立法范围内的产品,除非该立法载有更多关于市场监督和执法的具体规定。确定的欧盟统一立法包括:
 
欧盟关于产品的立法,例如:
1.欧盟关于医疗器械和离体诊断医疗设备
2.“生态设计指令”、“生态标签条例”和“能源标签条例”
3.车辆法例(汽车的类型认可、汽车的许可声级及排气系统、报废车辆、汽车内的空气调节系统、氢动力汽车的类型认可、汽车及其拖车及系统的一般安全、组件及独立的技术单位、两轮或三轮车辆、轮胎标签)
4.机械指令
5.电池指令
6.玩具安全指令

欧盟关于化学品的立法:
1.肥料规例
2.洗涤剂规例
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调控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指令
5.REACH规则
6.中电规例
7.“消耗臭氧层物质条例”
8.化妆品法规
9.杀灭性产品调控
10.RoHS指令(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危险物质)
 
欧盟废物立法:
1.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
2.WEEE指令
该规例所涵盖的欧盟法例的完整介绍查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9R1020
 
出口商应该怎么办?
该规例的条文将由2021.7.16日起实施,但有数项条文(关于在执法机关与委员会之间建立协调及合作网络,以及有关资助的条文除外),由2021.1.1日起实施。
 
      将货物(产品和化学品)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公司应采取步骤,了解和准备该条例对其业务的影响,以及它们将如何受到当局增加的监督和控制权力的影响。这种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对市场行为者的行动必须保持在适用的立法和欧盟法律的一般原则所规定的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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