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麦克风音频PMSE高达3GHz EN300 422-3V2.1.1

 点击:234     |      2019-08-31
标准 EN 300 422-3 V2.1.1描述:
无线麦克风; 音频PMSE高达3 GHz; 第3部分:C类接收器; 协调标准,涵盖指令2014/53 / EU第3.2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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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N 300 422-3 V2.1.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以下类型的技术特征和测量方法
设备:
1)辅助听力设备;
2)无线​​电麦克风;
3)入耳式监测系统;
4)WMAS(无线多声道音频系统;
5)导游系统;
C类接收机与A类接收机相比,在灵敏度,相邻信道选择性和接收机阻塞方面的性能要求显着降低。它不一定包括用户可能需要的所有特征,也不一定代表可实现的最佳性能。具有C类接收器的设备将支持在给定数量的频谱中比A类或B类接收器更少的无线音频信道的操作。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模拟,数字和混合(使用模拟和数字)调制在高达3 GHz的无线电频率上工作的设备(如表1所示)。
对于这种多部件可交付设备所覆盖的设备,建议的最大功率为250 mW麦克风和10毫瓦的ALD。
 
例外情况是CEPT报告004 [i.7]和随后的EC决定中定义的公共助听器
2005/928 / EC [i.9]和EC决议2006/771 / EC [i.8]关于前ERMES频段(169,4 MHz至169,8125 MHz),其中定义了500 mW。
本文件涵盖了附件A中确定的条件下指令2014/53 / EU第3.2条的基本要求。本文件还涵盖了863 MHz至865 MHz频段内使用的无线电话筒,最大功率为10 mW。
电磁兼容性(EMC)要求由ETSI EN 301 489-9 [i.4]涵盖。
国家法规:
1)最大功率输出;
2)许可状态;
将优先或最新版本中详述的那些:
     
•EC决议2005/928 / EC [i.9];
     
•ECC / DEC /(05)02 [i.10];
     
•EC SRD决定[i.8]; 要么
     
•CEPT / ERC / REC 70-03 [i.6],附件10
     
•EC决议2014/641 / EU [i.11]。
除非EC SRD决定,ECC决定或国家接口中另有说明,否则无线电麦克风可以
受个人许可限制。
表1:无线电通信业务频段
无线电通信业务频段
传输高达3 000 MHz
接收高达3 000 M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