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300 219 V2.1.1指令2014/53/EU第3.2基本要求

 点击:211     |      2019-08-13
指示
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 / EU)
 
最后的官方期刊参考
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
 
EN 300 219标准英文版下载:PDF
 
EN 300 219标准描述:
陆地移动服务; 无线电设备发送信号以在接收器中发起特定响应; 协调标准,涵盖指令2014/53 / EU第3.2条的基本要求。
 
EN 300 219标准目的:
      本文件适用于陆地移动业务中使用的恒定包络角调制系统可用带宽,工作在30 MHz和1 GHz之间的无线电频率上,信道间隔为12,5 kHz,20 kHz和25 kHz用于发送和/或接收用于启动特定响应的信号在接收器中。
 
表1:无线电通信业务频段
无线电通信业务频段
传输30 MHz至1 000 MHz
接收30 MHz至1 000 MHz
 
本文件适用于组合语音/非语音模拟的非语音和非语音部分设备。
 
      在本文件中,非语音无线电设备被定义为发送信号的无线电设备在接收器中启动特定响应。设备应包括发射器和相关的编码器和/或接收器和相关的解码器。在这种情况下,编码器和/或解码器可以是单独的设备对本文件的遵从涵盖与发射器和/或发射器有关的编码器和/或解码器接收设备。
 
在本文件中,对不同的无线电频段,信道分离给出了不同的要求,适当时的环境条件和设备类型。
 
本文件所涉及的设备类型如下:   
•基站:配有天线插座的设备;
     
•移动台:配有天线插座的设备;
     
•便携式车站:
a)配有天线插座; 要么
b)没有外部天线插座(整体天线设备)但配有永久性内部或a
临时内部50Ω射频(RF)连接器,可以访问变送器输出和接收器输入。手持设备,没有外部或内部RF连接器,也没有临时的可能性内部50ΩRF连接器不在本文档中。

整体天线设备由ETSI涵盖
EN 300 341 [i.1](参见相应的范围)。
本文件载有要求证明“......无线电设备的构造应使其兼具有效地使用和支持有效使用无线电频谱,以避免有害干扰“和那......”无线电设备支持确保获得紧急服务的某些功能“[i.5]。
 
除本文件外,其他EN还规定了基本要求的技术要求根据“无线电设备指令”[i.5]第3条的其他部分,可适用于该范围内的设备目前的文件。